编辑墨垚 排版小荆 湖南长沙某家政公司的保洁师,在进行开荒保洁过程中将雇主玻璃损坏出现划痕,当雇主在法庭上提出赔偿要求时,家政公司矢口否认与保洁师的雇佣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主提出APP中提到自培人员、三重认证、严格审核等字样,足以证明保洁师为其员工,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处理结果又会是怎样? 案件简述 张某在某家政公司开发的APP小程序上预定保洁提供擦玻璃的家政服务,因保洁师姚某工作粗心,给张某造成共计二十七块玻璃产生划痕,张某称这些玻璃价格昂贵,内控内导、五金配件都是原装进口,购买十几块玻璃共花费四十余万元,故提起诉讼请求某家政公司赔偿张某损失五万元。 审理过程中,某家政公司认为其平台属于居间方,保洁师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平台获取订单,不接受公司管理,因此与保洁师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保洁师姚某则提出其与保洁公司每年都需要签署劳动合同,否则不得接单,而且所有保洁师都是经过某保洁公司的理论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保洁公司认为对保洁师进行相关的培训并不能证明保洁人员就是公司员工,始终认为与保洁师姚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举证证明APP程序上写明:自培保洁人员、三重认证、严格审核的内容,足以证明姚某是其自培保洁人员,不是居间方,其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本案中保洁师姚某承认在工作过程中因疏忽大意给他人造成损害,且姚某认可由自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那么经审判庭对三方进行调解,原告张某同意由被告某保洁公司一次性赔偿20000元,由第三人姚某一次性赔偿5000元,案件最终经双方调解结案。 法官释法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日趋增多,作为打工人的劳动者都会面临着用人单位甩锅、推责的局面,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强弱对比非常明显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原则下,尽量倾斜保护弱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对于员工犯错企业是否应该担责的问题,需要分别而论: 1、劳务派遣由用工单位担责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简言之,员工执行工作造成损害的,由工作单位承担责任,员工原则上不承担 2、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担责后可向员工追责 对于重大过失,现有法律并未界定,社会上通常理解为: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要由司法机关做事实认定。 3、平台用工责任 此类适用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下的新型就业形态,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骑手造成第三人损害时,是平台承担责任,还是骑手承担责任仍无明确答案,现有司法判决对此类争议亦存在分歧。目前法院裁判此类案件有两种思路: 一种平台承担雇主责任 此种归责是从平台骑手的内部逻辑出发,重点是对平台内部法律关系定性,若要求平台对骑手侵权承担责任,则二者须确认为劳动关系,平台承担的是雇主替代责任,否则应由骑手自己担责。 另一种平台承担用人者责任 此种归责是从平台第三人的外部逻辑出发,重点是对骑手配送行为的定性,若要求平台对骑手侵权承担责任,则骑手行为应是执行平台工作任务,平台承担的是用人者责任。 总之,法院有义务对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进行事实认定,但第三人亦无义务考察平台用工的法律类型。因此,若骑手具备平台工作服、工牌或其他标识的行为外观,其在给付劳务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应由平台承担责任,平台担责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骑手求偿。反之,则有骑手个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