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下身后多少事,皆因有人世上作孽果;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且周也渡人 此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物品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被告双方如下。(系父女) 原告:丁水泉,男,汉族,1929年生人,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丁文慧,女,汉族,1953年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两人各自陈述自己事由。 丁水泉表示在2015年10月14日。 自己的妻子倪某去世。 火化后骨灰盒保存在自己处。(怕有读者忌讳,这个不放相关图了) 在与被告还有倪某子女商讨后,决定在15年冬至将倪某安葬。 地点是他选定的。 但是丁文慧并不同意,要重新进行选址,所以拒绝下葬。(那是个双人墓葬) 时间来到2016年3月13日。 当天丁水泉和倪某的子女进行相关事务的确定。 而丁文慧却私自潜回丁水泉住处,将其母亲骨灰盒偷出。 如果仅仅是从丁文泉的方面来看。 丁文慧做得确实不好,墓地的选取是她母亲生前的想法。 迟迟不肯将自己的母亲下葬,莫不是有其他想法? 而丁文慧的一席话,直接将整个事情推向了另外一种发展。 第一,她拿的是她母亲骨灰盒,作为子女有责任有义务为自己的母亲选择下葬地。 第二,那所房子是她弟弟的,她有权进入,不存在偷这种说法。(丁文泉授权大儿子做监护) 第三,她父亲有再婚意愿,而且性侵过小女儿。 有小女儿的录音录像。 她不希望自己的父亲和母亲合葬在一起。缺舟: 对于这起纠纷,法院进行了解答和判决。 首先,骨灰这是一种存在于伦理的特殊物。 可以说需要由死者的亲属进行进行保管和安葬。 所以在意愿上应当遵循死者生前想法。 然后就是按照血亲关系远近,进行表态。 其次,单纯从本起案件来说,除去小女儿没有签名外。 丁文慧是签署了相关的安葬同意文件。 且还是在当地居委会见证下签订。 有法律效力。 最后,法院没有对于丁文泉性侵小女儿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为没有提交具体的证据。(录音内容和纸质内容不符) 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这些证据单纯和这个归还骨灰案子来说没有直接关系。 至于再婚,那也是自由,子女无权干涉。 要求丁文慧归还骨灰。 而对于丁文泉要求的精神赔偿,法院认为未给造成重大精神损害。 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