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道一点罪犯的悲惨下场,可能就会有效遏制一桩罪行的产生;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最高法就一起故意杀人、强奸罪的死刑判决,作出了刑事复核。 罪犯魏奇和,男,汉族,1984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工。 原审认定有如下犯罪事实。 此案案情较为复杂,历经多次审理。 但终究是不会让坏人逃脱惩罚。 2009年8月下旬某天。 魏奇和在闲逛的时候,偶遇同村村民卓某(被害人,女,殁年21岁)。 因见其长得漂亮,遂心生奸淫之念。 但是他没有鲁莽作案。 在进行预谋后发现,卓某带着儿子张某(时年1岁)两人居住在娘家。 这就给他提供了足够的作案机会。 因为他觉得自己能够得手,利用武力可以得到压制。 所以在同年8月30日下午。 手持水果刀抵达卓某娘家,随后以借厕所为由进入其家中。 趁卓某不备,利用刀具进行威胁,欲要强行发生关系。 而在二楼的孩子发生啼哭,魏奇和害怕啼哭声引来他人。 于是便残忍地用腰带勒住张某脖子,致使其昏迷。 最终对于卓某奸淫得手,事后害怕罪行败露。 于是对着卓某背部连刺数刀后,又抢劫百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最终逃离案发现场。 而卓某因为被刺中心脏不幸身亡,而孩子命大,逃过一劫。缺舟: 为什么说这起案件复杂呢? 按理说这种行凶的态势,以及证据方面,能够进行定罪。 不过在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情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还重审。 后续广东省汕头市重新审理后。 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之下,居然判得是个死缓。 判决下达后,检察机关抗诉在我意料之中,没想到魏奇和居然也决定上诉。 二审重新进行认定。 认定魏奇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并且以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 而且差点致使一名婴儿死亡。 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巨大。 维系一审定罪部分,但量刑部分进行修改。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进行审理后,对于二审判决进行核准。 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就要犯罪。 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就要灭口。 这是一步步的连环,这是无尽的深渊。 只是可怜孩子。 在那么小的年纪经历了这样大的悲痛。 母亲被杀,自己遭遇扼颈。 对于他的后续成长,必然是一种创伤。 每当看到这种案件,就会觉得很无力。 法律在能够进行的是公正判决,和真相找寻。 但是后续受害者的伤痛,则是需要慢慢治愈。 所以相比较惩治,我觉得预防更为重要。 这种预防,我们能够力所能及的,就是以案例的形式。 给大家以反馈。 看见的不仅仅是三俗,而是罪犯的悲惨下场,以及冲动带来的无尽悔意。 最为重要的是面对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如何找寻最正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