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复旦大学学生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进而被学校开除的新闻,让复旦大学上了各大平台热搜榜。 这事件引发了大量评论:有人说嫖娼只是道德问题,处罚过于严重;有人说嫖娼只是违法并没有犯罪,不应该开除学籍;还有人说公开学生身份,侵犯隐私。当然也有支持学校做法的。 首先,来确认一下这个事件是真的。相关报道中,也看到了三份处分通告,这三人确实因嫖娼被抓而遭到开除学籍。在网友诸多的评论中,一般男性网友是不以为然的,认为嫖娼往轻了说就是生理需求,你情我愿的事情,最多是道德败坏;往重了,无非就是违法罚款5000元,不至于犯罪。 而女性网友对此难以接受,嫖娼就是违法犯罪,不可姑息。甚至是将女性物化,不尊重女性的表现。 当然,我也明白为何有些网友对此愤愤不平,毕竟曾经浙江大学一名学生因强奸罪缓刑,也只是被学校留校察看。《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显示: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浙江大学对犯强奸罪被判处缓刑的努某予以留校察看,应该说有自己的依据。 那么复旦大学对3名嫖娼学生的处分,是否也有相关依据呢?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看来复旦大学也有自己的依据,相对来说比浙大更令人尊重。但我们注意到第四十二条:发生婚外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曾有复旦大学教师嫖娼被开除党籍,解除合同 在2004年8月12日,一名复旦大学教师陆某就因嫖娼被抓。同年9月10日,学校决定给予陆某某开除党籍的处分。10月15日,复旦大学决定给予陆某某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1年。 但察看期满,陆某某不仅承认自己的嫖娼行为,表示悔改,反而监察委、教委等部门进行信访,最后不服还向法院告了学校。理由是他只是性道德错误,不是嫖娼。而学校则称他先后与两名卖淫少女发生3次嫖娼行为。双方对簿公堂。 由于陆某某的嫖娼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且其检查报告中对其嫖娼行为和所犯错误予以承认和检讨。因此,陆某一审、二审都败诉了。 前车可鉴,嫖娼被开除并非处罚过重,复旦大学连嫖娼教师都能开除,这三名学生想要翻案几乎没有可能。法律已确定嫖娼行为违法,校规纪律也明确了卖淫、嫖娼,会被开除学籍,3名学生嫖娼被开除,不冤! 而且校规也没有性别歧视,女生卖淫也一样会被开除学籍。在此也提醒大家:嫖娼违法,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因为嫖娼被行政拘留,虽然不会留下案底,但会留下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记录,保留在公安部门的档案室里。 也就是说,只要查就能查到你嫖过娼,所以大家还是洁身自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