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认定小贷公司为金融机构 益辉(党建网主编、财经评论员) 借贷是一个现代经济领域的词汇,通常称为信贷、贷款等,主要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贷放货币或实物的方式榨取利息的经济活动。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几乎关联社会私有制和贫富分化。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我国古代借贷最早记载出现在西周。当时的借贷可分为:无偿借贷和有息借贷。西周是一个礼制的王朝,由于宗法和血缘关系的作用,周人很讲究亲亲和族属,聚族而居,在家族或者宗族内部,互通有无。 《仪礼丧服》载:各支子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大家集中居住在一定地域内,财产出借没有利息并且不用偿还。而作为礼的重要内容的宗法制度要求大宗的宗主有义务收恤其族属。又《仪礼丧眼》载: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 宗族统治的社会里,一个宗族的离散意味着它的灭亡。宗主往往都是有封土的君主,为了强宗固族,他们有能力也有必要照顾好族人。因此当时对于族人的借贷,多是无偿的给予赈济。因此可以说,所谓贷的本义就是施。 自清光绪初年至1946年来,民间的高利贷就有驴打滚、羊羔息、坐地抽等种类和说法。用通俗的语言解释高利贷:就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一种借款。 驴打滚就是多在放高利贷者和农民之间进行借贷期限一般为1个月,月息一般为3至5分,到期不还,利息翻番,并将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依此类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长,像驴打滚一样。 羊羔息:即借一还二。如年初借100元,年末还200元。 坐地抽: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1分,但借时须将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计息。如借10元,实得9元,到期按10元还本付息。 高利贷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地下钱庄、大耳聋、利滚利等等都是坊间通俗形象的说法,历朝历代在民间高利贷现象十分普遍。 据史料载,汉景帝前元三年(公元前154年),西汉王朝爆发了七国之乱。朝廷向富户借钱打仗,因为局势不明朗,只有一位母颜氏愿意倾囊相助,不过要求回报十倍的利息。三个月后,战争结束,母颜氏本金翻了10倍。这是最早的高利贷文字记载。 南北朝的北魏时期,很多庶民因借高利贷而倾家荡产,北魏统治者认为高利贷已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规定贷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00。隋唐时朝廷设置了一种叫公廨本钱的专款用于官方发放贷款,类似于现在的银行。公廨本钱由各州令史经管,借出五万本钱,每月收取利息四千文,年息约达100。 宋朝前期的贷款利率普遍维持在100左右,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变法,其中有一项《青苗法》,就是让官府在夏秋粮食青黄不接时放贷给农民,帮他们渡过难关,只收取20的年化利息。 元朝时期,蒙古贵族出钱委托中亚商人经营商业和放贷,谋取高额利息。他们发放的高利贷叫斡脱钱。这种高利贷年息100,次年转息为本,本再生息,时称羊羔利或者羊羔息。从明朝开始,现存史料上记载的贷款利率多半维持在2036之间。当然也有超过100的高利贷。 目前,高利贷的概念是什么?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高利贷本质上是一种借贷的行为,生产经营需要的,不过,现在出来很多套路贷,本质上已经不是借贷了,而是各种骗,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借钱还是应该量入为出。 明明是火坑,为何往下跳?那么,为什么部分企业和个人会选择高利贷呢? 所谓存在既合理,高利贷之所以存在,确实有他合理的一面。不得不说,国内的融资渠道相对较少,银行更多倾向于大型企业和国企提供贷款,对于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而言,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贷出来钱难度非常大。 大家之所以愿意从银行贷款出来,是因为银行利率低,银行出于自己风控的原则,不愿意给这个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贷款,可企业经营又需要贷款,怎么办?只能是把企业推到高利贷那里去。虽然名义上银行都会有一些个人贷款业务但有几个人真能从银行贷出来款的呢? 如果你有房子车子可以抵押还好说一些,对于无抵押物的个人来说,银行贷款的大门基本是关闭的。选择高利贷便被很多人纳入可选方案中,并不是他们想去选择高利贷,而是除了高利贷,他们别无选择。趋利避害这种事情是人类本性,谁会不懂呢? 高利贷也有风控,但与银行不同,高利贷是通过小额和高利息来分摊风险。小额即使有10的人不还贷,本金也没有多少钱,高利息的好处是,只要有50以上的人还贷,他们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利润。 高利借也有他好处的一面,《人民的名义》里大风厂使用的过桥贷,很多企业在经营的时候都会用到过桥贷,那种超短期,利息很高的贷款。比如贷款3000万使用1周时间,利息就有90万之多。 2013年曾有民间组织调查显示,过桥贷平均融资成本年利率为45。58。企业都知道过桥贷利息超高,但短期急用款,除了过桥贷,难道要去银行贷么?银行的贷款手续之漫长,时间上肯定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从国内高利贷有关数据,分析当前高利贷的复利算法、最新立案标准以及法律关系和各省民间借贷情况 现实生活中,企业和个人急需用钱,在没有借钱渠道情况下,只有向高利贷借钱。 高利贷最大的特点在于利息的复利算法,计算公式是按照复利终值本金(1利率)利率获取时间的整数倍,实际上下一期的本金是在算上利息的基础上再计算利益,由此利滚利,时间越长需要还的借款会爆发式的增长。 在我国犯高利贷是违法行为。2020高利贷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量刑?借高利贷可以不还吗? 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放高利贷是犯法的。界定高利贷一般非法获利50万以上,就要判刑3年以上了。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放高利贷是犯法的。一般非法获利50万以上,就要判刑3年以上了。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0年以后借的高利贷要不要还?高利贷的本质是什么?高利贷最大的本质在于利息的复利算法,计算公式是按照复利终值本金(1利率)利率获取时间的整数倍,实际上下一期的本金是在算上利息的基础上再计算利益,由此利滚利,时间越长需要还的借款会爆发式的增长。 1、利率在24以内的借款需要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约定了具体利息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银行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可以看出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是不能超过法定利率,约定利率在24以内的受到法律的约束,债权人能够要求人民法院请求债务人还钱。 那么,高利贷到底是怎么形成的?其中宁夏、陕西、河南、贵州、山西、安徽、青海、浙江、福建、江西等省份的民间借贷状况,有些省为什么会以极高的借贷利率而存在? 历史上各省份的高利贷和经济发展的一些具体状况。据资料,1934年民国政府中央农业试验所对当时全国22个省的千千万万乡村家庭的各方面经济状况所做的调查,其中包括了这些家庭所做借贷的利率分布、借贷资金来源、借贷合约种类等诸多详细信息。 其中宁夏、陕西、河南、贵州、山西、安徽、青海、浙江、福建、江西等省份的民间借贷状况。表中第二列反映的是在这些省份民间借贷的样本中,年利率在10到20之间的借贷占该省总样本的百分比;第三到第六列示出其它利率区间分别占各省样本的百分比情况。在当时的统计中,全国各地没有年利率低于10的借贷发生。 宁夏的样本中没有一笔借贷年利率低于30,所有借贷利率都超过30。相比之下,浙江有41。2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在10到20之间,有57。7的借贷利率在20到30之间,只有1。1的借贷的利率超过30。 宁夏和浙江是两个不同的极端。而一些内陆省份如陕西,位于第一个利率区间的借贷比例只占0。9,位于第二个区间的借贷比例占大约6。6。根据各个省份不同的利率分布,可以计算出每个省的平均利率。比如,宁夏的平均利率是49。6,为各省中的最高,其余像陕西47。1,河南39。3。一个比较有趣的数字是山西的平均利率为38。3,在各省中也是比较高的,由于晋商,尤其是山西票号,使山西的金融发展程度在当时全国各省中非常高。 表中最右一栏是各省借贷中利率在30以上的借贷的占比。从表中看到,浙江的各项金融发展指标在全国是最好的,而宁夏的金融发展水平最低。 为什么宁夏的借贷利率都在30以上,为全国最差的?部分原因是它比较穷,因生存必须的消费借贷可能不少,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宁夏以回民占多数,而伊斯兰教的古兰经明确禁止有利息的借贷:所有的回民都是兄弟,兄弟之间借贷是不应该偿付利息的。所以如果某人真的从事这种借贷并要求利息的话,就会受到宗教的谴责、受到周围回民兄弟道义上的谴责。 换句话说,在这种环境下,当你做有息的借贷时,所面临的交易风险和契约风险会相当高,在债务方赖账时你还无法去正面讨债,如果去讨债,反而要面临社会风险、会被你周围的人谴责。从放贷者的角度说,如果你所处的宗教传统要求你在放贷时不能有任何利息,而把自己辛苦劳动的所得借出后却有可能血本无归,你就会倾向于把钱留在家里,而不是把它放贷出去。如果要放贷出去,就会要求得到格外高的风险溢价补偿,否则宁可不贷。正因为当地的宗教文化对于有息借贷的抑制,抬高了资本的成本,使得借贷市场出现这样的情况:或者没有借贷;或者要求格外高的风险溢价因为在对有息借贷充满敌意的环境下你如果还从事借贷行为,就要冒极大的还贷风险或者讨债风险。这实际上正是宁夏的情况,这也是为什么那里的借贷利率都在30以上。贵州和青海的回民比例也较高,因此它们的借贷利率也偏高。 现在民间金融全面被禁的情况下,实际上今天全国的情况跟当年的宁夏类似:禁止民间借贷只不过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风险和成本,减少了资金供给,使高利贷变得更高。这种结局跟当初禁止民间金融的初衷正好相反。 陕西、河南、安徽、湖南等内陆省份的金融也不发达,其原因与回教等宗教因素当然无关,但与它们的商业文化欠发达有关,我们一会儿再回到这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那些因素决定了各省金融发展水平的高低。首先让我们看看地理位置的差异。图1按沿海、西南、中部和西北省份四个区域计算其平均利率水平。例如,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河北这六个沿海省份的平均借贷利率是26。91,而西北省份的平均利率是40。59,这些借贷市场最不发达的省份。中部各省的平均利率是33。6,西南省份的平均利率是32。91。我们看到,即使不考虑沿海省份的情况,在中部、西北和西南的各省之间金融发展水平也是差别很大的。也就是说,除了沿海省份这个因素外,还有其他因素在决定着各省的金融发展水平。 沿海省份的金融之所以发达,跟其商业历来就很发达有关。在19世纪末的铁路和20世纪的汽车出现之前,水运是唯一的规模大、成本的运输手段,这给沿海省份带来天然的经济发展优势,是内陆省份所无法比的。这些地方早在唐朝和宋朝时期就进行海外贸易,他们能方便地做省际之间的各种贸易,规模贸易优势让这些省份有了一千多年发展其商业文化的条件,他们比内陆更早产生了发达的商业文化。换言之,如果一个地区的商业文化越发达,对商业价值的认同度越高,那么该地的人们对契约执行的认同度就越高,也就越能为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社会制度环境。 判断一个地方的商业文化发达程度高低的指标之一,是看该地人们对投机倒把态度,人们越是能理解、接受投机倒把对社会的贡献,该地方的商业文化就越高。 众所周知,湖南部分地方甚至打击投机倒把的情绪历来很高,到1990年代中期湖南、江西部分地方甚至设置路障阻拦大米、猪肉运往广东和湖北。 当一个商人以一元的价格在衡阳买进大米,运到广州以5元的价格卖出时,湖南人没法接受,会认为那种暴利是不劳而获行为,不会认为这种商业活动给当地的社会都做了贡献。 当然,如果连实物商品贸易所创造的价值都无法接受,那么对金融交易这种更抽象的商业交易的价值创造作用就更无从谈起了。当一个社会的商业金融如此不发达时,整个社会反而会更同情、保护不还债的人,而不会站在放高利贷者的一方。这种文化环境当然增加了债务借贷的契约执行风险,使放贷者的权益容易被损害,因此借贷风险溢价必须升高,否则放贷人在利息不高的情况下是不会愿意把钱贷出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