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4月6日,广州一女子闯入大学教室,当着学生的面,痛斥正在上课的男老师他是畜生,他是下药强奸的畜生,你一定不要喝他给的水或者任何饮料。该女子称该男老师多年前,将其骗至宿舍强行灌有迷药的酒,并强奸她,且已经向该校投诉,但需要等待60日,她嫌时间太长。该男老师报警后离开教室。 罗老师【开门见三】法说身边事: (1)强奸罪法条是《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该蓝衣女子所说情况属实的话,那么该男老师张三无疑就是一位彻头彻尾的伪君子人渣,不能继续斯文只会败类下去。那么暴徒张三不仅构成强奸罪,还不能也不会在该校和其他地方再当老师,而且会持续受到网络战士们的吐槽、diss、指指点点、甚至口水淹没。〔不看〕 (2)《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该蓝衣女子所说情况不属实,而是因为其它目的(曝光出名)或个人恩怨(男女感情纠葛),公然在教室公共场所无端指责破坏张三名誉和人格的行为,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道德所不提倡的,但是否构成诽谤罪呢?〔what〕 这里我们要来区分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该蓝衣女子要构成诽谤罪的话,必须是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而造成严重后果,譬如张三因不堪忍受蓝衣女子侮辱自杀了〔吐血〕,因受蓝衣女子侮辱导致张三精神失常〔骷髅〕,蓝衣女子又继续在商场、公园、马路边多次实施辱骂张三行为等〔发怒〕。 【罗言罗语】 如果您真的叫张三,我向你抱歉。但是对每个人而言,我们都要约束自己内心的张三,让想法不至于成为实践。 女子闯进大学教室痛斥男老师性侵 今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