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年底,我们中队遵命执行死刑任务,早上四点左右,执行任务的三个班就吃过了早饭,坐上汽车奔向看守所,大约六点左右公安、法院的人也陆续抵达。 狱警、干警和法院的工作人员走入监区提犯人,战友们在监狱的门口等待,不一会监狱的过道中传来哗啦哗啦声,这是脚镣摩擦地面的声音,听着毛孔顿开很是慎人。 押运时,犯人蹲在车的中间,车上四个角由四名战士看押,车在风中急奔,八点左右到了审判会场,九点左右宣判开始,犯人被一个个押上去,宣判完毕后又押下来。全部审判结束后,押往刑场,记得是一处距离市二三十公里的山沟里,每名犯人都由两名战士从车上架下来,并架到执行枪决的地点,这时有些犯人就身不由已了,只能拖着走,当犯人面对山的方向跪下后,执法人员便从其身后对准后脑开枪了,当时不有一枪打偏了,法警又上去补了一枪。 这当然是几十年前执法流程,现在对于犯人也是更加人性化了。 这个事情我有发言权,我二叔退伍之前是在刑警队里面担任警员,在他从警的三十几年的时间里面,也经历过几起死刑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他们日常工作就有押送犯人到法庭上接受审判,也有时候会将死刑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命令。之前在国家严打的时候,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治安,因此会有当庭宣判死刑。然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的。 我二叔说,那个时候社会治安比较差,再加上那时候的公安力量并不是十分的齐全,各个地区也没有配备武警部队,因此在那段儿时间也出来了很多悍匪,就比如说东北二王王宗坊王宗伟,北京的抢夺武警战士的悍匪白宝山,以及悍匪张君等等。 因此那个时候的死刑还主要是枪决,一是因为执行枪决能最大程度的来震慑犯罪分子。二来那个时候的注射死刑的技术还没有像现在这么发达,因此采用的还是比较传统的行刑方式,简单直接;我二叔说,每次进行罪犯枪决的时候,都会有很多的群众围观,当时枪决主要是打犯人的心脏,但是有些刚新型的战士,因为没有这方面经验,所以枪决的时候常常会打偏,之后就要再补上一枪。他们事先会将行场周围隔离出方圆5公里的行刑区域,便于执行任务,另外也是怕在使用枪决的时候,因为子弹弹道偏离,对周围的群众造成伤害。 不过现在的死刑都不是由警察来执行的了,因为中国的法律也在进步,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因此如果并不是非常罪大恶极,影响恶劣的犯人来说,都不采用枪决的形式,而是采用注射死刑的方式来进行。目前都是由法警来进行主导整个流程,具体执行注射死刑的话,则会由法医来执行。 其实我二叔对我说,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他心理压力其实挺大的。即使这个人非常的罪大恶极,但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人,瞬间剥夺了人的生命,确实有些心理压力。 而且现在的法庭上,也不会说只要判决是死刑的话,会立即押赴刑场执行。因为我二叔说现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处了这个人死刑刑罚的话,那就是终极的判决了,罪犯就不能上诉了。因此,如果执行死刑的话,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给原审的人民法院执行这个死刑命令。另外,如果没有意外的话,应当在7天内执行。 另外就是如果罪犯在一审的时候被判处了死刑,那么他还是有上诉的机会的,也不会说是立即执行。其实对于人的生命来说是非常的可贵的,不可能是因为一个审判就直接剥夺人的生命,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这个人确实罪大恶极,但是如果有悔过的表现,而且有重大立功的话,很可能会改判。死刑缓期或者无期徒刑,也可能因为重大立功表现改判为有期。 就像我二叔说过的一个案例,在监狱中遇到一个人体带毒的小伙子,当时是刚满19岁,但是由于人体带毒超过了50g,按照法律来讲,超过50g的将判处死刑。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这个小伙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协助警方抓获了贩毒的头目立了一大功。 因此在量刑的时候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最后听二叔说,这个小伙子在监狱里表现的非常良好,已经在监狱获得减刑。不过也得至少要服30年以上的刑期,这样的话,这个小伙子的大好年华都要在监狱里面度过了。所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犯法。 另外大家知道吗,咱们国家并没有废除枪决这个死刑方式呢,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一些犯人的犯罪实在是罪大恶极。比如说敲诈勒索,抢劫以及贩毒等等。如果是非常重大的犯罪,那么很可能会执行枪毙。这也是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以总结来说,如果在法庭上被判处死刑,不会立即执行,还会让犯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诉,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到终审,如果确定罪行逃不过判处死刑的,那么就真的是死刑了,一般会在七日内行刑,采用注射死刑或者枪决刑罚。 原创不易,请点个赞或留言,说一下您的看法,支持一下吧,谢谢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也不是就在当天,一般是在第二天凌晨。期间可以见亲人,夜晚还有人陪伴,缓解痛苦的程度。夜晚和早晨都有比较丰盛的饭菜。吃完后签字,警察专车押运到指定地点枪决。一套执行程序,需要时间。 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你对法律极端的无知。 首先,法律上从来没有宣布死刑立即执行这种表述的,而是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或者其他罪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这只是一审判决,那么判决书还要注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向某某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次,即使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中国司法程序是二审终审制),也不意味着可以马上执行死刑,而是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后作出裁定,并下达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才可以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中级法院对犯人执行死刑。 我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加入到政法队伍中来的,经常在法庭上担任公诉人,也经常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任务。我从来没有见过哪个法庭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然后把犯人拖到刑场上枪毙的情景。 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一审宣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还有上诉权,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也有抗诉权。 即使被告人和检察机关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也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就是说,死刑案件中有个复核程序和核准程序,不可能出现法官在宣布一审判决时,神气活现的下令把被告人当场拖出法庭处决的情景。 有些网友可能就会有疑问,那我们看影视片中过去经常有法官宣布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画面,这个情节是胡编乱造的吗? 为此,我专门请教了一位政法老前辈。他告诉我,解放初期镇压反革命,确实是法官在公审大会上宣布某某某犯某某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然后把犯人从审判台上押下去,直接拖到刑场处决的。实际操作的方法是:事先由办案人员向县委负责政法的领导、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几个人组成的领导小组汇报,会议上就定下来怎么判刑。审判基本上是走个程序。主审法官是按照领导小组的意见来定案的。除了在公判大会上,法官发现案情有较大的偏差,按原定方案判决可能有问题时,可以暂缓执行原决定。待领导小组同意复查后再决定如何处置。 WG时期,有段时间砸烂了公检法,生杀予夺大权就掌握在军管会几个人手中,死刑案件的处理也就很草率了,也会出现把不该判死刑的人给处决了的情况。 直到1979年,我国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治建设才步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有些网友有时候会觉得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这是事实。但是实际上,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较之以往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不要说那些老前辈了,就是我们这些亲历过这些年法治建设的历程的政法工作者,都感叹法治建设与现代化接轨、与世界文明接轨的显著成绩是令人惊叹的! 我法院的同学说枪毙人叫杀猪!以前枪毙人法院最后一次宣判后,挂个牌子然后大红字大x枪毙!武警前面一辆车架着机枪,后面的车是拉犯人的,由武警拉上去满大街游行,见过小偷被枪毙的,然后拉去火葬场附近垃圾场枪毙,现在枪毙直接法院法官到看守所宣布枪毙然后直接看守所拉去枪毙,坐的是面包车,看不到! 简单来讲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是宣判了就拉出去枪毙了,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如果犯人不上诉,一般上诉时间为十天,如果过了十天不上诉证明放弃。对不上诉的,那么中级人民法院要对一审进行审核,没有异议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院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当地方法院接到高院死刑执行命令后,一般7天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如果上诉,经上级法院审核没有发现新的证据,或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以对死刑有影响,一般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院复核,高院复核完毕下达复核死刑执行命令,再有地方法院在7个工作日内执行。如果二审法院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减轻死刑的,进行改判死缓,或更轻刑法,这样就死不了了。死刑上诉期间法院审计理案件为2个月,两个月不够可以报请上级法院要求再延长两个月,还不够就需要报最高院要求继续延长,直到查清案件事实再行判决为止。(有不对之处请友友指正,感谢) 以前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都是直接上车拉走枪毙,情节特别恶劣的,还要游街示众!我亲眼看到的一次枪毙6个,跪在一片甘蔗地后面的空地上,我们几个人躲在甘蔗地里面偷看,用刺刀顶住后面的绳子,后面一枪,翻过身又一枪,然后法医验身,没死的再补枪,其中一个老男人开了4枪,老女人开了6枪,最后拿黑色尸袋装起来,拉到火葬场。 不是!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有10天的上诉期限,罪犯如果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有两种可能。维持原判,或改判或发回重审。当维持原判时,则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报最高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命令)。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即可以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 有两种情况分别不同:一是该案已经二审审结,向罪犯宣布判决结果。这种情况,是不会直接拉到刑场枪毙的。二是该案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进行公判后,验明正身,即可将罪犯押解到刑场执行死刑。 一般来说,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罪犯的死刑审核已经批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以后,大约在一个星期之内要进入的一个程序。 在这个程序及时间之内,犯罪分子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作最后的交待、陈述,留下遗嘱,会见亲友,等等。如果案情没有变化,对犯罪分子就到时不候,验明证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有枪决的,也有注射药物的)。 有一个法律的审判程序,是需要大家必须懂得的。这就是:一审定案,二审终结。有些案件,还要启动再审或发回重审。 总而言之,对于死刑,还必须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并下达执行的命令,才能启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