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17号公告解答了咱们汇算清缴的时候,遇到的很多拿捏不准的困惑,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的汇算清缴。 关于17号公告,我们有哪些解读呢?下面跟着税小念一起来记笔记吧。 Q1、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相关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政策原文: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17号公告很好地解释了什么是相关费用: 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 相关费用处理方式分为两种: 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没有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分析相关费用的两种处理方式。 【案例】2021年年初,税税念公司外购了一批价值50万的防护服和口罩,通过当地红十字会进行捐赠,捐赠过程中发生运费、人工劳务费、杂费等约5万元,但是没有取得发票(有的连收据都没有)。假设税税念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 情况1:红会开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注明金额为55万元,根据2021年第17号公告,扣除限额为利润总额的12也就是120万元,55万元捐赠支出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情况2:红会开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上面注明金额仅为50万元,不包括5万元相关费用,公益性捐赠的金额50万元可以据实税前扣除。5万元费用需要进一步判定,如果在汇算期内能够取得合规扣除凭据(发票等),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期内没有取得合规扣除凭据,无法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Q2、公司收藏文物、艺术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原文: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不少公司会购买文物、艺术品,放在公司收藏、展示,甚至升值以后还能卖个好价格,这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 所以17号公告规定,这属于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购进,对文物、艺术品作为投资资产处理。 既然是投资资产,那么在投资期间就不能计提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了。大家可以联想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仅会计上没有折旧,税法上通常也不会税前扣除折旧。 Q3、企业取得政府补助资金,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17号公告将企业取得财政补助资金,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与收入、数量挂钩: 比如,税税念公司按市场价销售大米,政府对税税念公司进行补贴。 政府根据销售金额的10,进行财政资金支付,假设税税念公司7月份销售实现收入(不含税,下同)100万,8月份实际收到政府补助资金10万。 7月份实现收入的时候,就要考虑对应计算的政府补助10万(10010),企业所得税需要一并确认收入为110万元,这才是所谓的权责发生制。 另一种是与收入、数量无关: 比如,税税念公司7月份取得财政补贴10万元,属于政府鼓励发展的奖励款,没有限定用途。税税念公司应当按实际取得收入时间(7月份)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获取最新行业财税知识,记得关注我们,私信【666】即可免费领取全套财税干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