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看到了这条消息,一名就读于香港理工大学的许姓博士,在8月16日被香港警方逮捕。原因是在8月4日,有附近市民看到该男子携带一袋盐倾倒在地上,导致三只蜗牛脱水死亡。在接到报警后,警方认定许姓男子犯下残酷对待动物的行径,被港油尖警区动物罪案警察专队逮捕。 看似合理合法的逮捕行动,其本人却直呼冤枉。 在接受问讯时,许博士坦率地承认了杀死蜗牛的的确是自己,但是自己是为了保护环境,所以想到用食盐杀死蜗牛的,并不是为了虐待动物而故意撒食盐。然而,这番证词如果不被法官所采纳,许博士就会面临最高三年监禁,以及20万港币的处罚。 那事实是否如同许博士所言呢? 所杀蜗牛与非洲大蜗牛高度相似 非洲大蜗牛(学名:AchatinaFulica):是中大型的陆栖蜗牛。成体壳长一般为78厘米,最大则可长到超过20厘米,与成年人手掌差不多大。食物包括几乎所有植物,甚至可以啃食和消化水泥,可危害500多种作物。作为低级昆虫,蜗牛因为缺少神经系统,也就没有痛觉感知能力。 原产地为非洲东部,但目前已经扩散到世界大多数湿热地区,成为漂洋过海的生物入侵者,在许多国家被列入入侵物种名单,并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系中国国家进出境二类检疫性有害生物。 可能会有人质疑,这种东西肉多又嫩,非洲人也爱吃,我们放开了吃不就行了吗 这个还真不行,该物种是许多人畜寄生虫和病原菌的中间宿主,尤其是传播结核病和嗜酸性脑膜炎,食用则危害极大。台湾地区有一种小吃就是用非洲大蜗牛来制作的,简单地冲洗、腌制后制作成熟食,依然会给食客带来巨大的风险。 繁殖十分快速,很难根除 该种雌雄同体,异体交配,繁殖力强。每年可产卵4次,每次产卵150300粒。而一只蜗牛性成熟只需要半年,如果漏掉一对蜗牛,一年后就会繁殖出一个新的族群。什么都能吃,又能生,再加上昼伏夜出的习性,给生物防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说回许博士使用食盐杀死非洲大蜗牛这件事本身,如果是在内地,他不会触犯任何法律,不仅无过反而有功。然而他却触犯了香港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法律本身是基于人的善意,但是有时却会违背初衷。 法律的打击面十分广,但实际意义不大 香港警方几乎将所有动物,包括了哺乳动物、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节肢类等等,除了植物基本都涵盖在内,不分人工养育还是野生。理论上来说,如果你一不小心踩中一个蚂蚁窝,如果有人举报你,那你也是涉嫌违法。如此看来,这条法律意义有多大取决于如何界定受害者,以及对加害者的行为动机判断。 执行过于教条和刻板。 随着动保组织的发展,现在的警队不仅需要按法律法规办事,还要受到动物保护者的压力,在舆论的推波助澜之下,很多事情就显得刻板而又教条,为了正义而正义,却不去探讨这背后的动机和人性,法律被舆论裹挟,势必丧失公平性。 欲要加重《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惩罚措施,是真有必要还是作秀 2019年4月底,香港特区政府曾提出修订《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引入谨慎责任,并建议提高残酷对待动物的罚则,特区政府建议由目前最高判监3年及罚款20万元(港币,下同),提高到4至10年,及最高罚款200万元,还可授权法院在指定时限或永久取消因残酷对待动物而被定罪人士饲养动物的资格。 今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吴亦凡案件引来无数关注,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量刑也不过310年,《动物条例》起步刑罚竟然高于保护人类的法律,是真有必要还是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