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看到了博客一篇《明星们,脱光了衣服你们还算个啥?》的文章。 联想到网络媒体都在议论的一个热点话题: 郑爽偷税。 郑爽与范冰冰有两个共同点 一,都是利用阴阳合同进行偷税; 二、都是被相关人进行了举报。 郑爽是否偷税? 似乎暂不能确定。 根据相关碎片信息分析,个人认为,现在直接质证郑爽偷税显然是不够准确的。 因为,无论是举报人举证的微信对话截图,还是注册公司偷税,似乎都与郑爽本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偷税案件,背后另有其人。 李艳。 李艳何许人也, 郑爽的母亲,实施偷税的具体操盘手。 如果偷税事实成立,而且没有证据证明郑爽参与其中,那么犯罪嫌疑人,应该是郑母李艳。 案例分析: 2019年3月,郑爽母亲以8000万注册了一家公司(以下简称郑母公司),并找了代持股东。 注意:该公司没有显示郑爽本人存在于公司的信息。就连郑母在公司的身份都是隐形股东。 可见, 思维非常缜密, 方法极其隐蔽。 唯一可追溯郑爽本人的行为,也就是偷税发生的起源,来自郑爽天价片酬收入。 但是,我们从各个媒体看到的信息,整个业务其实都是郑母在操作 至于税务机关为什么会对郑爽个人所得进行转专项调查?源于被举报的内容是:利用阴阳合同, 虚假发票报销、 分解天价片酬进行偷税。 所以,如果界定偷税与郑爽有关系,现在看来,也仅是天价片酬。 但是,如果1。12亿是投资款,那么定郑爽取得天价片酬,不知道相关部门是如何确定郑爽违规。 整个案例我们看到的是:收入是郑爽个人的,偷税,是郑母李艳操作的。 对此分析如下: 郑母李艳为了,降低郑爽1。6亿巨额的劳务所得45个人所得税税率,以8000万注册了公司,根据网络信息,其操作方法是通过公司投资形式,将1。12亿拆分,通过公司变为分红转让,个人所得税由原45的税率变为20。 该方法如果成立,其避税结果是: 1。6亿所得分解前: 1、个人所得税 1。6亿x45(劳务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约为7200万(暂且不考虑扣除数)。 1。6亿所得分解后: 片酬费4800万元x45,应缴个人所得税2160万。 投资分红1。12亿x20,应缴个人所得税2240万。 累计缴纳4400万。 与片酬分解前应缴纳7200万相比,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800万。 注意:以上的只是按照案例假设成立换算出的结果。 根据网络揭示郑爽实施偷税,采取了两个方法, 一是将劳务报酬转为分红;二是通过增资撤离资金。 该方法按照税务稽查原理分析,存在巨大税收违法风险。 分析如下: 首先需要思考的是,郑母李艳注册的公司,如何在短期内以分红形式,快速将1。12亿撤出? 我们尝试对该公司财务进行假设: 如果郑爽公司以分红将1。12亿转给郑爽,注册的该公司年度经营就必须达到: 实现年度营业收入约12亿; 实现年度利润约6。8亿的利润; 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约5。1亿, 而完成这样一个财务指标数据,如果做正经生意,不做假账,对于新办企业,基本需要35年的时间。 由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公司财务将1。12亿转为公司分红,进行偷税的可能性难以实现,其说法是不成立的。 对此, 我们按照税收底层逻辑进行重新规划,如果将1。12亿快速从新公司,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 如果实现郑爽1。12亿劳务所得从公司撤离的目的,唯一的方法就是:将郑母(隐形股东)于2019年3月,以8000万注册成立的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阴阳合同虚拟高价进行股权转让 第一步,签订阳合同内容: 约定支付郑爽4800万的片酬费。 第二步、签订阴合同内容: 约定以公司估值约5亿多价值,收购郑母注册公司的股权。 第三步,郑母李艳公司进行股东变更 阴阳合同签订之后,郑母注册的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支付郑母税后1。12亿股权转让费用完转让手续之后,立刻注销该空壳公司。 这样操作的结果: 郑爽顺利的将1。12亿劳务报酬45个人所得税税率变为股权转让20的个人所得税,以此1。12亿所得减少了25的税负率,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800万。 当股权转让手续和缴纳20个人所得税之后,该公司就立刻进行注销。资金完美的撤离。 该案例从表象上看,避税手段确实称得上完美。 但是,按照税务执法底层逻辑稽查方法分析,这种所谓的税收筹划,简直就是吹泡泡,终究会在税务稽查中破灭,变为巨大的风险。 对此,税务机关会怎么查该案例? 郑爽是否有罪一: 郑母注册公司在较短的时间注册,然后快速以高价出让股权,这对于一个根本没有实物资产和实际业务的公司,股权评估约5亿是怎么评估出来的? 如果,是以郑爽个人影响力做为无形资产进行估值的,那么,首先郑母李艳注册的公司,必须与郑爽签订名誉品牌使用费协议,或者郑爽转让自己名誉品牌。 以上两种,郑爽都涉及纳税行为,如果郑爽对此行为没有履行纳税申报,偷税就成立。 产生这种税务疑点之后, 税务稽查的关注点,不会仅对1。6亿片酬进行核查,而是对郑爽所有关联企业、关联业务进行追踪检查,重点核查内容: 经营业务合同, 票据的合法性, 收入的准确性, 费用的合规性, 利润的真实性。 如果税务机关经过核查,郑母李艳以及郑爽利用注册空壳公司和无偿使用名誉品牌进行恶意逃税事实成立,毫无疑问,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必然的。 对此,犯罪人是谁?就需要确定: 1)属于公司行为还是郑爽个人行为? 2)郑爽是否唆使或者参与偷税? 3)劳务所得转股权动机是否违法? 如果整个案件都是郑母一手经办和处理的,而郑爽没有参与公司任何业务,那么这个环节就很难给郑爽定罪,而郑母应该是法律追责主要责任人。 对于郑爽是否偷税,关键就在转让无形资产是否缴税?是否存在举报人说的,利用虚假发票偷税的行为? 最终有待税务机关核查结果。 郑爽是否有罪二: 从公开资料显示,郑爽的4800万收入的个税是由北京文化承担并缴纳的。 如果这一事实成立, 北京文化承担并代替郑爽缴纳的4800万x20个人所得税960万,郑爽还应该做为劳务报酬,对此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还原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 960万x45432万个人所得税。 郑爽是否有罪三? 郑爽被举报主要的核心就是,利用阴阳合同实施偷税,但是,把虚拟的业务做实了,就必须提供虚假的票据,提供虚假的发票就必须制作虚假的阴阳合同,以此形成合同、票、业务、资金四点一线完整的业务闭合。 而以上四点一线闭合,就需要财务造假数据和业务,才可以实现。由此,如果闭合中的业务,无法举证郑爽参与操作或唆使偷税, 那么, 郑爽偷税的背后,主要责任嫌疑人,应该是郑母李艳。 当然,如果查证郑爽参与整个偷税的实施,估计她绝不会成为第二个范冰冰式的幸运者。 令人惋惜和痛心的是, 李艳作为母亲,在金钱面前,太多的意欲,闭眼无视国家的法律。不惜把女儿做为摇钱树,缺乏正确引导,最终将女儿从万人瞩目的神坛上拉了下来,而且很难有翻身之日。 成为祸起萧蔷和悔过的罪人! 最后值得思考和追问的问题: 对于此案引发的明星注销公司大逃亡,税务机关还会让他们自查自纠吗? 还会不经过清查就办理注销吗? 该案当事人还会由于多年税务机关没有实施稽查,因为没有接受税务行政处罚两次而定为初犯,再次逃脱国家法律的追究吗? 我们翘首以待,案例结果的公布。 总而言之, 我们坚信, 世事总会有了断,无论圆满或缺憾,都要且行且珍惜。 我们希望, 税务机关执法手段再硬一点。 明星们的职业道德再高一点。 让纳税人感到,公平比阳光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