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要追溯到2019年3月29日晚自习,当时,宿州市博雅实验学校英语教师许某某、班主任李某某对班上20多名成绩未达到预定考试分数的学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体罚,致使多名学生腿部、臀部、背部等部位出现瘀血、红肿。之后,家长举报了教师的不良行为。 紧接着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媒体跟进,宿州埇桥区教体局发布通报,迅速作出处理: 涉事教师许某某、班主任李某某被学校辞退;事发现场未及时制止体罚学生的其他4位教师受到严肃处理;初中部校长被免职;学校就不当行为向学生和家长公开道歉,对涉事学生进行身体治疗康复和心理疏导工作。 在通报发出后,当地教体局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许某某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依据《教体资格条例》规定撤销其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 在案件处理中,许某某承认自己体罚学生不对,也接受学校将自己辞退的处分,但是对撤销自己的教师资格证表示不服,许某某认为,自己在学校教学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对学生负责,体罚他们也是想激发学生的斗志,目的不是侮辱学生,而且体罚行为不属于侮辱学生,况且自己已经被学校辞退,已经被处罚,不应该再被撤销教师资格,因此吊销教师资格证当属法律法规适用错误。 当地教体局则认为,许某某体罚学生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与现行的相关教育政策、方针及相关准则、法规等相违背,也适用于《教师资格条件》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因此对许某某作出撤销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理无不当。 此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体罚学生到底是不是侮辱学生行为,到底适用不适用《教师资格条例》中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这一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情形? 法院认为许某某让学生预定考试分数目标,并对未达到设定目标分数的学生进行体罚,并引发家长报警一事,确实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受到学校解聘开除处理。但体罚学生与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属于不同行为。 所谓侮辱学生,应指教师使用言语或动作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而体罚是希望通过对学生身体的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两者目的有根本不同,而许某某体罚学生的目的在于希望学生达到某种教学目标,而非达到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的效果。因此,当地教育局把许某某体罚学生行为等同于侮辱学生是错误的,由此撤销其教师资格也应属法律法规适用错误,最终裁定当地教体局败诉,许某某胜诉,保留了自己的教师资格。 从这起案件来看,法院的判决还是相当客观公正的,相信如果让人们评判老师体罚学生算不算侮辱学生,不同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判断: 不理解老师过度惩戒学生目的的人会觉得老师是在挫伤孩子的自尊心,不仅让孩子身体受到伤害,还伤害了孩子的心灵;而理解教师行为的人会认为老师爱之深,责之切,是想通过体罚来唤醒孩子的学习动力,激发孩子的斗志。 那么这样一来,体罚到底是不是侮辱学生行为就难以定论,法院却充分考虑了教师许某某实施体罚的目的:在此案中许某某让学生设定考试目标分数在先,实施体罚是在分数目标未达成之时,可见体罚目的仅和学生成绩有关,实施过程中也并没有侮辱学生人格。因此错在教育方式上违反了《中小学惩戒规则(试行)》中不得体罚学生,不得因学生成绩对学生实施惩戒等相关规定。并不适合用《教师资格条例》中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标准。 总之,我们一直呼吁要依法治教,如何用法律保护老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这必将成为依法治教的根本所在。也只有公正客观地评判老师的教育行为,才能还教育一片更晴朗的天空。 关于宿州因体罚学生被撤销教育资格而状告当地教体局,最终胜诉的行为,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