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心病狂!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静静,男,1990年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系抢劫、非法拘禁罪前科犯。 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 另外因吸毒,还在2010年2月25日被警方行政拘留15日。 被告人余强,男,199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程晓强,,男,1997年出生,汉族,初识字,无业。 几人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6年5月28日20时许。 张焕辉(另案处理)电话邀约余强、程晓强、杨皓文(另案处理)等人吃饭。 随后余强又约了张明阳(另案处理)到场。 在聚会期间,张焕辉(提议,未参与后续的猜拳)表示一起吃饭的李某她喝醉了。 你们可以和她发生关系。(张焕辉曾经和李某学校的一名九年级学生武某谈过恋爱,李某认识武某,而张焕辉也就顺带认识李某) 于是乎几人便有所预谋的对于李某进行劝酒,将其灌醉。(一开始灌酒的目标是武某,但是张焕辉说武某是他对象,于是几人变换灌酒目标) 在发生关系的时候,甚至是用石头剪子布来决定发生关系顺序。 除张焕辉和余强外,其余几人参与。 余强之所以没有参与,是得知此事后,要求第一个发生性关系。 这样的强硬话语,也为后续的事情发展,做出了铺垫。 最终余强作为第一名发生关系的人选。 计划进行得很成功。 李某被灌醉后,被众人带到酒店房间内。(同年5月29日1时许) 其实这个时候李某还有意识,有人建议她报警。 但李某毕竟不是社会上的人,对于这些很害怕。 怕报警后遭到报复,最终错失了最后一次求援的机会。 余强第一个进去发生关系。(与李某同行的武某知道了事情,但是也很无助,哭着就被人拉走了) 但是余强却在发生关系后在屋内睡着。 根据上述的情况所说。 屋外之人害怕余强,怕将其吵醒,没有进入房间,未得逞。 当天早上凌晨4点左右。 本案的另外一名被告,王静静出现。 他是程晓强的朋友,他打电话邀请几人去吃饭。 在吃饭过程中听说余强带了个女的在宾馆睡觉。 于是就赶往宾馆,趁着李某还在酒醉时,和其发生了关系。 之后几人将李某带离酒店到了某住处内。 而酒醉的李某直到午时才清醒,之后联系朋友自行离开。缺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静静、余强、程晓强犯强奸罪。 而程晓强因为在之前还有一起故意伤害案有待处理,所以一并处罚。 其中王静静和余强系强奸既遂,而程晓强属于强奸未遂。 因为程晓强虽然没有实施强奸,但是是因为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 主观和李某发生关系的意愿强烈。 在量刑方面。 王静静在前犯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系累犯。 应从重处罚。 和余强对于受害者的侵犯行为,系轮奸情节。 程晓强故意伤害罪时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 相比较两人是被抓捕归案,余强是事后主动投案。(自首情节成立) 其实这起案件在定罪方面没有问题。 主要就是是否构成轮奸情节。 因为事情的发展有些断层。 所以法院在分析的时候,分为了两块。 第一块,是没有王静静参与。 余强伙同另外几人合谋决定和李某发生关系。 因为几人都存在主观上的强奸故意。 所以认定属于共同实行犯罪。 不但要对自己的犯罪负责,也得对他人的罪行负责。 第二块,是王静静参与。 他在得知余强带女的睡觉,于是也敢往宾馆内发生关系。 从得知消息到实施侵犯,这些细节就能够确定。 王静静在明知余强和对方发生关系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和李某发生关系。 轮奸情节无疑。 最终法院对几人分别判决。 被告人王静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6月20日止。) 被告人余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 被告人程晓强犯强奸罪和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交友也谨慎,社会上的人,确实应该少掺和。 就好像是李某所害怕的那样。 这些人无所谓的,没有什么值得他所在乎的。 整天混日子,能混一天是一天,进去对他来说才是回家。 所以少接触,遇到危险,一定要果断报警。 有的时候,忍让只会让他们更加得寸进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