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7号发布,看似是两个文件,实质上是两个大礼包,里面涉及了30个税收优惠文件。 其中6号公告涉及的文件是针对去年因为疫情防控而出台的临时性的税收优惠,今年则进行了长短不一的延期,最长延期到今年12月31日。 7号公告涉及的是相对稳定的优惠政策,因为很多优惠已经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属于常规顺延,最少延期三年,有的是五年或者无限期。 6号公告中的政策优惠调整涉及以下12个要点: 1、官宣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率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虽然前两三个月也是这么执行的,但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总归是名不正言不顺,现在这个名分终于来了。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南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的政策取消,全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统一适用1。意味着湖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优惠执行到3月31日。 3、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 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期截至2021年3月31日。 6、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期延至2021年12月31日;注意上面是生活服务优惠到3月底,电影放映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免征至12月31日。 7、对电影行业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8、2021年度,继续免征文化事业税。从2022年开始,如果没有新的政策,则按财税【2019】46号文规定,文化事业税减半征收。 9、2021年3月31日前,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21年3月31日后,即使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购进的超过500万元的设备,也不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按折旧规定分期计入成本费用扣除; 10、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自2021年4月份开始,不能够再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只能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按60的比例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变回5年。 12、2021年3月31日前,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1年3月31日后,该收入不再免征增值税。 6号公告涉及了5个文件、7号公告涉及了25个文件,按照优惠期限的截止日期不同,整理为六类,可点击链接查看,具体如下: 【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10、《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1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 【到期后继续执行】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