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回家途中,遇邻居婆媳打架,好心拉架反被起诉?怎么回事? 事发经过 王先生家住浙江江山,这天下班回家,经过邻居蔡某家时,看见蔡某和其儿媳姜某因琐事打了起来,姜某姑姑在一旁拉架,但因身单力薄,无济于事。期间,蔡某一个趔趄摔倒在了家门口的沙堆上,姜某顺势压在了婆婆蔡某身上。王先生见状赶忙上前,用力拉了姜某右手一把。之后,姜某感到右手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右手骨折以及重度骨质疏松。姜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 2020年11月份,姜某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赔偿其身体和精神损失。 本案王先生的行为构不构成侵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本案姜某虽然身体受害,但王先生是拉架行为造成的姜某人身损害,王先生的拉架行为本身不是一种危害行为,而是紧急施救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没有任何的主观恶意,也并没有任何其他不适当的多余动作,所以我认为,王先生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和姜某往日无怨,近日无仇,王先生不存在故意伤害姜某的动机,并且结合现场的危险紧迫性,王先生上前拉姜某的右手是一种好意帮忙行为,该行为不但不具有违法性,还值得表扬。此外,姜某本身患有重度骨质疏松,发生骨折的概率远高于常人,王先生在当时紧迫环境下根本没有预见的可能性。作为不同公民,王先生在紧急时刻挺身而出,制止双方的矛盾并无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姜某随后上诉之后又主动撤回了上诉,本案已经终结。 我们听说过很多关于见义勇为反被讹的案例,《民法典》对好意施救,见义勇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遇到需要帮助的人不要犹豫,伸出援手,一旦被讹了,《民法典》给我们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