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广西环江一名男子在某酒吧包厢内被捅身亡。现场公共视频显示,事发时几名男女在酒吧包厢中聚会,其中一名男子,疑似持刀捅向沙发上另一名半裸男子。案发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发布了一则悬赏通告,称该县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3月28日下午,据南国早报报道称,嫌犯已经抓获,案件正在审理中。 看视频资料,嫌疑人刺杀被害人后,与被害人抱成一团。别以为这是传说中真正的相爱相杀,分明就是恨之入骨。正是因为俩人抱成一团,又是聚会场合,其他人未及时发现异常。被害人不幸身亡。 悬赏公告 先说警方发布悬赏公告,悬赏公告是什么? 悬赏公告是一种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表明悬赏人愿意支付悬赏金额、以达成悬赏目的。 不只是警方可以发布悬赏,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或者其他个人、组织也可以发悬赏公告。此前因华人被袭,男神吴彦祖便发起悬赏公告悬赏提供袭击者线索的人。 悬赏往往能促使相关知情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警方侦破案件。不只是刑事案件可能发出悬赏公告,民事案件或民事行为也可能发出。如通过悬赏公告寻找失散的亲人、遗失的财物,特别是因为执行难的问题,在执行中也可以发起执行悬赏,以加快和促成执行。 电视中有些题材讲述赏金猎人,与悬赏公告有相似之处,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悬赏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其一,违法的悬赏公告一般无法公开发出。其二,如涉及刑事犯罪,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悬赏公告能否撤回或者撤销呢?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根据规定,悬赏公告如要撤回,需在公告前撤回,否则,已经公告就无法撤回了。 但是,悬赏公告是可以撤销的,但这里的撤销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撤销,实际上应为悬赏终结或终止悬赏,但仍需以公告的方式作出,并且需要在他人提供有效线索之前发出终止公告。 网上其他案件终止悬赏的公告 如悬赏人公告终止悬赏之前,他人提供有效线索,能够达成或者部分达成悬赏人的目的,那悬赏人仍应支付提供线索的人相应的悬赏金额。如所提供的线索无法达成悬赏人的目的,则无法触发悬赏金的支付条件。 如他人提供有效线索之前,悬赏人自行发现或者警方侦查发现了关键线索,并据此侦破案件的,则提供线索的人也难以获得相应的悬赏金额。但悬赏人应当及时公告终止悬赏。 犯罪定性 关于本案的定性,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主要看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当然,并不是单纯看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也要结合事实情况和证据。 目前暂未看到报道,司法机关对嫌疑人的犯罪案由如何定性,我不做猜测,只是单纯做法理分析。 案件性质定性,关系到最终的量刑,故而刑事案件的案由确定非常关键。 本案如何定性?首先必须要求嫌疑人对于用刀刺被害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杀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双方之间在案发前有无激烈争执产生案发起因,嫌疑人有无事先预谋,使用刀具的性质、属性,对于被害人的刺伤部位,刺伤后的行为,等等因素,都将纳入考量。 如果综合来看,嫌疑人是为了致人于死地,那倾向性按故意杀人罪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如按故意杀人罪来认定,难以按情节较轻来认定,按一档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随着司法体系对于死刑的限制,一般刑事案件,除了影响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等情形,一般不轻易判处死刑。即使判处死刑,也往往缓期2年执行。在这2年期间,认真伏法、积极改造,以及争取立功表现,往往也可能争取到减刑机会而不被执行死刑。 如果嫌疑人只是单纯为了泄愤,想要教训教训被害人,并不是为了要杀死被害人,则倾向性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嫌疑人犯罪的后果为被害人死亡,如按故意伤害罪来认定,刑档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亡。虽然刑档与按故意杀人罪一致,但故意伤害罪本身罪名轻于故意杀人罪,产生同样的危害后果,相对而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会轻与故意杀人罪。刑档相同,但期间自由裁量的幅度会有差异。 刑法是神圣而威严的,切莫因一时冲动触犯刑法,否则害人害己。 而嫌疑人已经触犯刑法,若积极供述罪行,协助司法早日定案,则能坦白从宽。将来认真伏法、积极改造,以及争取立功表现,只要不是被生效判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若前述这些事能做到,基本也不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总是有机会争取减刑重新做人。 人生是美好的,包括别人的,也包括自己的。尊重别人的生命,也珍爱自己的生命,乃是在这人世间的安身立命之本。 (图片非用于商业目的,侵删!) 本文由律师侃爷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