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 2、范围:机动车和叉车驾驶员 3、责任者:保卫科、安全部、购销运输部门 4、程序: 4。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4。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4。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4。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4。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4。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4。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4。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4。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4。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4。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4。12车辆装载运输: 4。12。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4。12。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4。13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4。13。1。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4。13。2。严禁酒后开车。 4。13。3。严禁超速开车。 4。13。4。严禁空挡溜车。 4。13。5。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4。13。6。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4。13。7。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4。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4。15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4。16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厂安全部门必须实施监督。